top of page

并非所有失实陈述都会带来同样的法律后果

  • 作家相片: 捍理说法栏目
    捍理说法栏目
  • 1天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在我们的诉讼案件代理中,时常会遇到如下情况:许多企业主和个人投资者表示,他们是因为相信对方提供的虚假信息才进入某项交易或建立商业关系。当纠纷发生而其中一方后悔时,这种指控尤为多见。


此类法律争议,通常可以称为“失实陈述”。根据加拿大普通法,“失实陈述”通常是指一方作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并导致另一方基于该陈述而进入合同或交易。


用于说明失实陈述不同类型的合同文件

并非所有失实陈述都会产生同样后果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谎言”都会产生法律责任。普通法将失实陈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无意的失实陈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疏忽的失实陈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或欺诈性的失实陈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无意的失实陈述


无意的失实陈述,是指陈述方虽然在客观上传递了虚假信息,但本身并不存在欺诈或疏忽。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能的法律救济是“撤销合同(rescission)”,即将合同恢复到签订前的状态。但撤销合同在法律上有一系列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其中一方必须主动对某个既定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该陈述必须诱使对方进入了合同,受害方必须及时采取行动撤销合同,不得影响无辜第三方权益,以及双方本质上有可能恢复至签约前状态。这一点对于其他类型的失实陈述也是类似。对于无意的失实陈述,并不会有金钱上的赔偿。因此,如果撤销合同的条件不满足,则意味着不会有任何救济手段。


疏忽的失实陈述


疏忽的失实陈述,是指一方在对方合理依赖其陈述的情况下,因疏忽而作出不准确或误导性陈述。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Queen v. Cognos Inc. 一案中,确立了疏忽的失实陈述的五项构成要件,包括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陈述方存在疏忽,对方基于合理信赖而依赖该陈述,以及受害方因此遭受损失。对于疏忽的失实陈述,其中一种救济手段是由失实陈述的一方赔偿损失,使得另一方可以回到没有失实陈述被作出的状态下(例如合约订立前的境况)。


用于说明失实陈述法律救济和损失赔偿的文件

欺诈性失实陈述


欺诈性失实陈述,是失实陈述中最严重的一类。它通常涉及在明知内容虚假时仍故意作出失实陈述,或对事实真相采取漠视态度,并最终导致另一方因依赖该陈述而遭受损失。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Bruno Appliance v. Hryniak 一案中,确认了民事欺诈的核心法律要件。对于此类案件,一旦欺诈性失实陈述被认定,陈述方可能需要赔偿因失实陈述而导致的一切后续损失,而不仅是在作出陈述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


捍理诉讼团队能够协助客户准确识别法律纠纷类型,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从而有效追究法律责任或针对相关指控进行抗辩。无论您是企业主、投资者,还是个人交易方,捍理律师事务所均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因为专业判断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COPYRIGHT © 2026 HENDERSON & LEE LAW. 捍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免责声明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