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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驳回藐视法庭案件中被申请人试图依据《宪章》排除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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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捍理说法栏目
  •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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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erson & Lee Law Corporation (捍理律师事务所)成功维护关键证据的可采性


在近期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判决 He v. Fan, 2024 BCSC 1728 一案中,法院重点处理了藐视法庭程序中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权利以及证据可采性问题。本案的具体情境涉及一个比较新颖但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捍理律师事务所李子沛律师(Jonathan Li)作为代理律师之一代表申请人 He 女士出庭。


本案是一个家庭法案件,涉及位于 BC 省 Nanaimo 的商业物业及公司控制权争议。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张其在自行应诉期间与申请人律师之间的沟通内容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对方律师未告知其保持沉默权及聘请律师权利,因此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本文中简称《宪章》)。


涉及《宪章》权利和证据可采性的法律文件

被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就证据可采性进行开庭审理,主张申请人律师属于刑事供述规则下的“有权力人士(person in authority)”,因此被申请人本人对申请人律师做出的陈述应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法院的裁定

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明确驳回了该主张。Sukstorf 法官指出,在家庭法藐视法庭程序中,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并不属于刑法中“有权力人士”的范畴。法院确认,代表私人当事人的律师并非国家机关代理人,因此并不承担《宪章》规定的类似警察的告知义务。


法院特别认定被申请人从未被逮捕或拘留,因此《宪章》第10条b款下与聘请律师相关的权利并未被触发。且在相关陈述被做出的过程中,对方律师与被申请人主要使用被申请人的母语沟通,不存在胁迫、诱导或不当影响。最终,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申请,认定相关陈述作为证据具有可采性,并判令其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的重要意义

这一判决是BC省首个针对上述法律问题做出裁定的判例,对于包括《宪章》在民事藐视法庭程序中保护权利的边界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有重要指导意义,包括国家机关人员与私人律师的区别、与自行应诉当事人沟通内容的证据效力,以及准刑事法律程序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涉及准刑事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件

该判决也体现了法院在程序公平与民事诉讼实际操作之间所作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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