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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可对无理或恶意上诉予以简易程序驳回

  • 作家相片: Chen Shen
    Chen Shen
  • 10小时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捍理事务所特别介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在 Yang v. Shi, 2022 BCCA 317 一案中的重要判决。沈辰律师(Chen Shen)在该案中代表应诉人应对一起恶意诉讼,并成功运用此案的判决,明确并阐明了上诉程序。


本案中,应诉人请求法院就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法 (Court of Appeal Act)》第21条新引入的简易裁决程序提供指导。


《上诉法院法 (Court of Appeal Act)》

法院解释说,第21条设立了一种独特的“法院主导”机制,允许法官或书记官在认为上诉无理、恶意或适宜以简易程序驳回的情况下,将上诉提交法院进行简易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将这一新程序与当事人依据《上诉法院规则(Court of Appeal Rules)》第60条提出的撤销上诉动议区分开来。根据法院的说法,第21条旨在由法院主动行使,且适用于无需进行大量事实或法律分析即可明显看出上诉缺陷的情况。相比之下,如果需要证据和实质性论证,则仍可依据规则60提出申请。


《上诉法院规则(Court of Appeal Rules)》

该判决确认,简易驳回并不是处理所有薄弱上诉的通用捷径。它主要适用于缺陷显而易见的案件。法院主导的程序与当事人主导的申请之间的区别仍然至关重要,绝大多数案件都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证明其上诉成功的理由。战略分析和辩护在上诉诉讼中仍然至关重要。


法院最终拒绝在本案中援引第21条,因为仍需进行实质性论证和分析才能确定上诉是否应获准许。法院指示上诉人采取必要步骤申请上诉许可,因为本案需要获得上诉许可。


该判决意义重大,因为它提供了自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新《上诉法院法》颁布以来,对第21条最早且最清晰的司法解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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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理事务所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各地的客户提供上诉辩护、程序性动议、司法审查、恶意诉讼程序以及复杂民事诉讼策略方面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果您正在参与上诉或回应上诉程序,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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