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居篇
引言:在加拿大BC省,家庭法问题关乎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领域之一——无论您是要开始,调整,还是要结束一段关系。一旦这类状况出现,情形往往令人头痛。尤其对于许多华人移民而言,陌生的社会、法治环境更是加重了这种挑战对生活的影响。除此之外,虽然人们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本地法律保护自身,但很多人在实际处理问题时往往因为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而陷入更多误区。澄清这些误区,对于处理家庭法问题、全盘规划、和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系列文章旨在说明我们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发现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同居与分居必须有正式手续
真实情况:
不同于结婚和离婚,同居和分居本身无须经历任何法定程序,也不一定要正式签署一份文件(例如同居协议)才能生效。同居和分居的事实往往基于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所认定。
帮助法庭认定二人是否属于同居关系的因素有很多,例如:两人的生活方式、报税内容,以及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意愿等。单个因素往往很难对这种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有时候,人们甚至会在自己尚未完全意识到的情况下便已进入了法律认定的同居状态。另一方面,分居也不一定建立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当一方有分居的意愿并采取行动时,就可能结束一段同居关系。
误区二:只要共同生活满两年,就属于配偶关系
真实情况:
根据BC省法律,当两个人同居满两年时,就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法律上的配偶关系(这种关系可追溯至开始同居的时刻)。然而,根据法律上的要求,若要满足这一先决条件,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需要是一种与婚姻关系类似的状态(marriage-like relationship)。如前文提及,这种判断可能基于许多不同的因素,但其核心在于两人日常生活的模式与典型的婚姻关系模式高度类似,有一种紧密的互相依赖。换言之,即使双方已经时常住在一起,但如果维持着各自高度独立的生活状态,也未必会在法律上被视作同居配偶。
误区三:分居时需要其中一方搬出家门
真实情况:
前文已经提到,单个的因素在认定同居、分居时常常都不是决定性的,这也包括二人是否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尤其在加拿大,许多房子完全有条件让双方井水不犯河水地居住——例如,一方住楼上,一方住楼下,分别独立出入。因此,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一方要彻底搬走。反过来讲,即使二人仍然住在同一个地址,也不代表未处于分居状态。
这里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分居不能等同于分房。生活中其他的方面,在判断是否分居时同样重要。如果二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分房睡,但其他时候还是一起生活(如每天一起吃饭等),则依然可能被判定属于同居状态。
与婚姻相比,同居看似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安排。然而,这种“灵活”的背面则是配偶关系认定上的模糊和不确定性。由于其认定可能对双方在诸多方面的权益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正要开始或结束一段同居关系,应当考虑首先咨询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作者:李子沛律师 (Jonathan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