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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引进新股东的证券法问题

已更新: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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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理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师


私人公司发展过程中会有各类的融资需求,通常公司可以通过借款或者发行新股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及其他各类活动,而具体采用哪种融资方式取决于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表面上看,这些融资的途径在中国和在加拿大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会有差别。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很多客户在BC省设立私人公司后,在引入新的股东时没有考虑可能涉及的证券法问题。这个疏忽很好理解,因为在中国,私人公司引入投资人不是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如果引入的投资人是中国公民或者内资企业,那么只需要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登记流程,而如果引入的是外商,则可能涉及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在中国,一般只有上市公司监管才涉及到证券法相关规定。


加拿大各省均有自己的证券委员会,对本省内的证券发行进行监管,并且各省的监管规定相对统一。比方在BC省,不论是私人公司还是公众公司引入投资人发行新股,均需向证监会提交披露文件,除非该等新股发行符合豁免规定。在众多豁免规定中,私人公司使用较多的一般是私人发行豁免。


私人发行豁免适用于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不包括员工持股人数)的公司向特定投资人发行新股。而特定投资人包括如下人群:

  • 公司董事,高管,员工或控制人

  • 公司董事,高管或控制人的家属

  • 与公司董事,高管或控制人关系密切的朋友和商业伙伴

  • 合格投资人

  • 现有股东

根据BC省证监会的规定,“关系密切的朋友”一般指与公司高级管理层认识了足够长的时间并且能够判断公司能力和可信度的人。“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一般指之前与公司有过充分的商业关系,使其能够判断公司能力和可信度。“合格投资人”包括:

  • 拥有超过一百万加币金融资产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但不包括房产;

  • 净资产超过5百万加币的个人;

  • 在最近两年内的每一年净收入均高于20万加币的个人;以及

  • 拥有净资产超过5百万加币的公司。

除以上私人发行豁免外,还有其他可适用的发行豁免,可根据不同公司的不同情况适用。


我们理解很多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可能只是通知其公司档案管理处准备最基础的股份认购申请。这种基础文件在某些场合可能是充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发行新股的公司有责任确认其新股发行符合证监会发行的豁免条件。违反规定发行新股的公司和个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想要引进第三方投资人的私人公司,我们建议其寻求专门的法律服务,准备专业的股份认购协议,以确保公司更好地履行相关证券法责任,尽量避免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


无论您是购买资产,还是购买股份,都需要注意签订协议时的合同条款,确保可以很好的提前解决或者避免未来会产生的冗长纠纷,有任何跟公司法相关的问题,欢迎随时扫码文末微信客服(hendersonleelaw),预约我们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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