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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变更:法院可以在您死后更改您的遗嘱

已更新: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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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理律师事务所 文案律师


一般来说,法律是会尊重一个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来指定自己逝去后遗产将如何分配的权力。然而,BC省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无视死者的遗嘱,并下令以法院认为公平的方式去分配死者的遗产。 例如,当死者在遗嘱内并没有给自己的配偶或者孩子分配遗产时,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发生。


如果遗嘱内没有分配遗产给配偶或孩子,或当配偶或孩子获得的遗产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时,配偶或孩子有权起诉质疑遗嘱,要求法院重新分配财产。我们称之为遗嘱变更诉讼 (Wills Variation Claim)

有资格发起遗嘱变更诉讼的孩子包括亲生子女 (未被第三方领养)和领养子女。继子女和已被第三方领养的亲生子女没有资格发起遗嘱变更诉讼。


Adopted Child

已婚配偶和同居配偶都有权提出遗嘱变更诉讼。但是,如果发生分居的情况,已婚人士将不再是配偶,即使他们尚未离婚。在某些情况下,死者离世时可能会留下多名配偶。例如,一个人可能在已婚并且分居的同时,与他人生活在类似婚姻的关系中,我们俗称“同居”。在这种情况下,两名配偶都有权各自提出遗嘱变更诉讼。

在遗嘱变更诉讼中,申请人必须法院证明立遗嘱人未能在遗嘱中为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赡养和支持,认为这份遗嘱非常不公平。法院可以在该情况下命令原告从遗产中获得“充分、公正和公平”的数额。

一般要求,立遗嘱之人有义务为其配偶和子女提供适当的赡养和支持,这可分为两部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的评估是通过考虑遗嘱制定人在世时的合法权利,而道德义务则是通过参考当代社会标准,社会对一个明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的事情的合理预期。

申请遗嘱变更的配偶或者孩子所作的准备是否充分,取决于遗嘱中的分配是否合理,以及遗嘱中的法律和道德义务的程度。决定道德义务的决定因素之一是立遗嘱人提供给原告的生活水平。如果遗嘱的设立之人已经允许原告习惯于某种生活标准,那么遗嘱可能需要在道义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相对符合原来情况的生活费以维持这种生活标准。在Wilson and Lougheed (2010 BCSC 1868)的法案中, 法院考虑遗嘱设立人一开始就一直有对女儿给予慷慨帮助的历史,使得孩子一直保持在一个较为奢华的生活标准之内。在女儿申请遗嘱更变诉讼之后,法官认为遗嘱的分配使得女儿的分配变得不合理,而同意女儿的份额增加了550万加元。

Will probate

这个案件提醒所有凭借自己意愿设立遗嘱之人,在设立遗嘱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自己的遗嘱在死后被质疑或者挑战。如果遗嘱制定者的意愿很强烈,比如由于各种因素,最终选择剥夺配偶或子女的继承权,遗嘱制定者可以考虑在遗嘱上附加一份备忘录,说明剥夺继承权的原因。如果将来最终提出遗嘱变更要求,此备忘录可用于澄清遗嘱订立人选择“不公平分配”的理由。但是,如果最终选择继承权被剥夺,剥夺理由必须是“正当合理的”。若遗嘱制定者的理由不合理,将来还是无法避免诉讼,法官可能会考虑通过其他不受变更影响的遗产规划方式来合理分配财产。

以下小编整理的有可能无效的剥夺继承权的例子:

  1. 在婚姻或同居协议中有放弃提出遗嘱变更要求的权利;

  2. 在部分遗嘱制定者的文化中,将由儿子继承全部遗产;

  3. 被剥夺继承权的配偶是遗嘱制定者的第二个配偶,遗嘱制定者希望将所有遗产留给他或她的前一段婚姻的孩子。

  4. 被剥夺继承权的孩子太令人失望,所以不想分配任何财产给孩子。

捍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常处理遗产规划,遗嘱变更以及遗产执行的案件。我们可以根据您的需求和具体情况,帮助您制定一份完善的遗产规划。请随时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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